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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92号

翟厚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翟厚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92号罪犯翟厚才,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厚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翟厚才及同案被告人肖建波、余本祥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秦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厚才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厚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