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956号
申请执行人:施丽珍。
被执行人:邹利明。本院在执行施丽珍与邹利明(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丽珍尚有54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邹利明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4625元、执行费7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利明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