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石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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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石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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