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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088号

张君清申请执行赵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君清,赵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张君清,女。被执行人赵文胜,男。本院在执行张君清申请执行赵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赵雨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