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张君清,女。被执行人赵文胜,男。本院在执行张君清申请执行赵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赵雨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