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11号
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郭化旭,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高玉杰,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化旭、高玉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代理
审判员 姜 鼐
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