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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11号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郭化旭、高玉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郭化旭,高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11号

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郭化旭,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高玉杰,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化旭、高玉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代理

审判员 姜 鼐

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