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丁福
被告:通榆县供水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雯岚
丁福诉通榆县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丁福
被告:通榆县供水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