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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67号

丁福诉通榆县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丁福,通榆县供水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丁福

被告:通榆县供水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