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于向敏,女,198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海发,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海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海发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海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百三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红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