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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96号

路志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96号罪犯路志辉,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志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志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9年3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4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8年4月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