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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20号

耿廷与姚启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耿廷,姚启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20号

原告:耿廷,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程龙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青青,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启琴,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耿廷与被告姚启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廷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启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廷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廷撤回对被告姚启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廷负担。

审判员  陆二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