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20号
原告:耿廷,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程龙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青青,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启琴,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耿廷与被告姚启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廷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启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廷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廷撤回对被告姚启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廷负担。
审判员 陆二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