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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200号

张文波与薛静、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波,薛静,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被执行人薛静,女,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文波与被执行人薛静、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生效后内,由薛静付给张文波垫付赔偿款人民币458000元,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薛静、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静、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张文波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榆中执指字第00135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由吴堡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薛静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人张文波因生活困难为由,屡次来院要求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查,申请人张文波基本无经济收入,系特困群体,本案符合《榆林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张文波落实司法救助金250000元。张文波于2016年1月8日已领取。2016年2月23日,张文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