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235号
原告: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浓河镇浓河大街金水花园小区三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学,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王丽红,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结),由原告哈尔滨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子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