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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21号

宋留生申请陈军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留生,陈军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陈军学,男,1971年生。宋留生申请陈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53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军学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宋留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胡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