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史振东,男。被执行人马炳涛,男。本院在执行史振东申请执行马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振东欲与被执行人马炳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史振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刘博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乘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