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1085号

史振东申请执行马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振东,马炳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史振东,男。被执行人马炳涛,男。本院在执行史振东申请执行马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振东欲与被执行人马炳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史振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刘博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乘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