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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02号

纪保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02号罪犯纪保庆,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2013)易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保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保庆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纪保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