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监1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荷钗。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现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建材市场地板及装饰门区。
原审
被告(一审被告):贾兆兴。原审上诉人于荷钗与原审被上诉人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原审被告贾兆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浙金商终字第212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立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胡格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