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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监1号

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与于荷钗、贾兆兴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荷钗,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贾兆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监1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荷钗。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现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建材市场地板及装饰门区。

原审

被告(一审被告):贾兆兴。原审上诉人于荷钗与原审被上诉人浦江县坤飞楼梯扶手店、原审被告贾兆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浙金商终字第212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立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胡格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