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刑初55号

被告人岳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55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农民。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岳某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在长葛市“逸飞宾馆”门口卖给李某毒品1包(内含巴比妥、咖啡因、海洛因,共重0.57克)。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被告人岳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岳某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在长葛市“逸飞宾馆”门口卖给李某毒品1包(内含两小包,其中一包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份,净重0.57克;另一包检出巴比妥和咖啡因成份,净重0.28克)。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照片、许昌市公安局许公(刑)鉴(毒)字(2015)22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缴毒品单据、长葛市公安局证明、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证明、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岳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岳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