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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97—1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与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卞维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97—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解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

被执行人:卞维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迎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卞维杰银行存款5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于 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心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