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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64号

王正与上海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正;上海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65,998.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