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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261号

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候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61号

原告: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