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61号
原告: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