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云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曹秀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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