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字第36-3号

淄博云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淄博云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云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曹秀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鲁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