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5号
原告:李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