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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刑更946号

孙千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孙千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刑更946号罪犯孙千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怀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千成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作出后,该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张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张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张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孙千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3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孙千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千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为自2009年3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韩建新

代理

审判员  谷海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