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566号 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济宁市思和路 本院在审理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XXX价值XXX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的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