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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6号

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566号 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济宁市思和路 本院在审理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XXX价值XXX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的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