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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334号之一

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屹雄装饰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