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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2602号

郭之瑞与许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之瑞;许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云茂,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良,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许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许建良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