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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4-2号

王现闯与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现闯,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现闯。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执行人王现闯与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70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