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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民初32号

张勇与杨英军、韩城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勇,杨英军,韩城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1民初32号

原告:张勇,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个体运输户,高中文化。

被告:杨英军,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驾驶员。

被告:韩城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住所地: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潭马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街东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杨英军、韩城市亚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