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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01号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01号

原告:蒋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