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8号

2678邓耀满与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耀满;何宗亮;薛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8号

原告:邓耀满,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何宗亮,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薛辉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邓耀满诉被告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耀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650元,由原告邓耀满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炫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