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78号
原告:邓耀满,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何宗亮,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薛辉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邓耀满诉被告何宗亮、薛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耀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1650元,由原告邓耀满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炫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