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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36号

代子军、代子超与李连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子军,代子超,李连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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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36号

原告:代子军,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代子超,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李连桂,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子军、代子超与被告李连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连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子军、代子超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李连桂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子军、代子超撤回��被告李连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子军、代子超负担。

审判员  任本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