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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68号

罪犯江以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68号罪犯江以良,男,汉族,1965年7月6日生,文盲,安徽省利辛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以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江以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以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以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以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