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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25号

周金成申请执行申振浩、金明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金成,申振浩,金明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申振浩,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明善,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金成申请执行申振浩、金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金成于2016年1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金成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