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申振浩,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明善,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金成申请执行申振浩、金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金成于2016年1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金成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