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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03号

刘宝春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窦家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宝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窦家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03号原告刘宝春。委托代理人于伟,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窦家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全喜,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窦家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刘宝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