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丽霞,女,满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原告拒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
审判员 邢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