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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法执字第495-1号

刘显涛申请执行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显涛,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方法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涛,男,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20层6号。法定代表人黄宗均,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显涛与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逾期交房违约金款项共计40617.31元。2015年12月2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有银行存款40617.31元,2015年12月29日已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36377.12元,余款4240.19元被执行人承诺解除冻结后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40617.3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