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宗会,男,生于1951年3月2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贾刚,男,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绵阳市游仙区居民。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盐亭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宗会与其妻谢菊华共同所有,登记在谢菊华名下的位于射洪县复兴镇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堂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