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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109号

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鲍利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09号申请人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新城梅林湾农场(73051部队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鲍利琴,总经理。申请人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8月1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752099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宝林家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区松陵镇华静建材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杭州润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海明

审判员  杨建源

审判员  龚 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