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32号
原告:魏世录。
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3号。
负责人:董刚。
委托代理人:周洁。
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
委托代理人:周洁。
原告魏世录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北海分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魏世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