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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32号

魏世录与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世录,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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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32号

原告:魏世录。

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3号。

负责人:董刚。

委托代理人:周洁。

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

委托代理人:周洁。

原告魏世录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北海分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易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魏世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