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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311号

某银行与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刘某,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静,东阿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诉被告刘某、张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万全

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

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