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静,东阿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诉被告刘某、张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万全
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
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