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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一初字98号

吴丙坤与王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丙坤,王战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一初字98号原告吴丙坤,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被告王战营,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吴丙坤诉被告王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丙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丙坤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