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一初字98号原告吴丙坤,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被告王战营,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吴丙坤诉被告王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丙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丙坤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