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陵县城黄花沟01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某,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黄陵县客运办职工。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借款本息19982.61元。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执行人郑文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将案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延伦
审判员 张梅英
审判员 冯娅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