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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558号

王占武申请执行夏斌、徐煜喆、夏微、于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武,夏斌,徐煜喆,夏微,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武,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夏斌,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徐煜喆,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夏微,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于燕,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关于王占武与夏斌、徐煜喆、夏微、于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96000元,案件受理费21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6年1月冻结被执行人于燕的工资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