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22号罪犯范杰。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新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范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