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寿执字第4438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波
被执行人:肖士杰
被执行人:李高永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3)寿稻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