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4438号

刘金波与肖士杰、李高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波,肖士杰,李高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寿执字第4438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波

被执行人:肖士杰

被执行人:李高永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3)寿稻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