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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

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周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廖寒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