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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050号

徐志彬与莱西市日庄镇路南埠村民委员会、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志彬,莱西市日庄镇路南埠村民委员会,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徐志彬。被告莱西市日庄镇路南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高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洪龙,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建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玉和,山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志彬”于2015年11月18日提起诉讼,原案号为(2016)西民初字第132号,现更正为(2015)西民初字第4050号。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开庭审理前查明,徐志彬本人没有在起诉状上签名、捺印,诉讼费也不是徐志彬所缴纳,而且徐志彬不知道本案的立案手续是由何人办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以原告“徐志彬”的名义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