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57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诉被告王多志、车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发生错漏,应予补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三行增加“被告车世香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审判员 毛先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阳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