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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民初28号

周吉昌与龚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吉昌,龚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28号原告周吉昌,农民。被告龚发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昌与被告龚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龚发庆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吉昌负担。

审判员  卢伟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