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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40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高明、王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高明,王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栋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岩松。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高明,居民。被告王荷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诉被告高明、王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8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毅芳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