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栋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岩松。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高明,居民。被告王荷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诉被告高明、王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8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毅芳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