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01号原告陈亮,男,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代云,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李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亮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